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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建筑设计常见问题之暖通专业 32-35

访问量:发布时间:2024-11-14


问题三十二


消防丨学校里空间净高大于6m的体育馆、图书馆的计算排烟量是否都按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GB 51251-2017表4.6.3中学校性质确定?



答:否。

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第4.6.3条第2款规定:公共建筑、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,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.6.6条~第4.6.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,且不应小于表4.6.3中的数值,或设置自然排烟窗(口),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4.6.3及自然排烟窗(口)处风速计算。即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取决于场所在火灾中的热释放速率,而不同场所的热释放速率是不同的。

为便于工程应用,在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表4.6.3中给出了常见场所的计算排烟量,如:办公室、学校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每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,表4.6.7中给出了学校教室、走道等典型场所在火灾达到稳态时的热释放速率Q。

但学校里的体育馆、图书馆的火灾类别、典型的可燃材料有别于教室,按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第4.6.10条规定计算或按第4.6.7条查表确定的火灾热释放速率Q也和教室不同,体育馆、图书馆的计算排烟量应按表4.6.3中“其他公共建筑”的计算排烟量确定。



(由中设安泰(北京)工程咨询有限公司——王小明提供)




问题三十三


质量丨办公楼屋面敷设的空调水管是否可以直接穿越电梯机房?



答:不可以。

根据《民用建筑通用规范》GB 55031-2022第5.4.2条第4款规定:“电梯机房应采取隔热、通风、防尘等措施,不应直接将机房顶板作为水箱底板,不应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。”因此办公楼屋面敷设的空调水管不应直接穿越电梯机房,与电梯机房无关的水管、蒸汽管不应直接穿越电梯机房。



(由建研航规北工(北京)工程咨询有限公司——张秀梅提供)




问题三十四


消防丨《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》DB11/ 1624-2019第7.0.4条中的“可开启外窗”如何理解?



答:设置在室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,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。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是设置不小于地面面积5%的可开启外窗。可开启外窗的设置应满足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GB 51251-2017第4.3节相关要求,即可开启外窗的布置、开启方向等应按第4.3.3条执行。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的计算应按第4.3.5条执行,开启装置应满足第4.3.6条要求。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满足的,应按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的相关要求设置机械排烟及补风设施。



(由北京建院京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——赵金亮提供)




问题三十五


绿色建筑丨住宅项目采用户式燃气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,设备表中明确热水炉的能效标识为1级,但未注明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,请问绿建第8.1.6条是否判定达标?



答:不达标。

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》DB11/T 825-2021第8.1.6条“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”是对场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。户式燃气热水炉的能效指标执行现行规范《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》GB 20665-2015的相关要求,能效指标指向的是热水炉的热效率值。而氮氧化物作为热水炉的污染物排放指标,评价的是燃气热水炉的燃烧性能,燃烧性能和热效率在《燃气采暖热水炉》GB 25034-2020中分属于第6章的不同章节,评价属性不同,目前没有规范或相关政策明确二者之间具有对应关系,因此户式燃气热水炉必须注明氮氧化物的具体排放标准,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方能判定达标。

另外,需要注意的是,根据《北京市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(2023年版)》京建发〔2024〕10号第62条规定,燃气采暖用壁挂炉的氮氧化物排放等级应达到GB 25034-2020的5级要求,即NOX≤62[mg/(kW·h)]。



(由北京国标筑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——孙凤岭提供)


文章来源: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官方公众号